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发布: 2009-4-17 11:21 | 作者: admin | 查看: 66次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和热衷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政府、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开展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规划提供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 宣传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出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刊物,编写教材、书籍,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教育、培训、信息、经验交流。
(四) 提供国内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开拓产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 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七) 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并愿意为资源综合利用事业服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知名人士等;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向理事会报告;
(三) 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减缓申请、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